(1998年3月27日鄂倫春自治旗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01年4月6日內蒙古自治區(qū)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為了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促進林業(yè)發(fā)展,維護生態(tài)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和《鄂倫春自治旗自治條例》,結合自治旗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自治旗行政區(qū)域內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火災預防和撲救。
第三條森林防火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
第四條自治旗、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必須把森林防火工作列為重要任務,實行統(tǒng)一領導、綜合防治。各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要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條森林防火工作實行自治旗、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和部門、單位領導負責制。
鄉(xiāng)(鎮(zhèn))長、村民委員會主任、村長,每年要與其上一級行政領導簽定防火責任狀,明確森林防火責任。
林區(qū)各部門、各單位要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建立森林防火聯保責任制。
第六條自治旗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各林業(yè)局和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經營者,應當保證森林防火設施、設備的完善,增強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的能力。
第七條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第八條自治旗設立森林防火指揮部。自治旗森林防火指揮部是自治旗人民政府的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全旗森林防火工作。自治旗森林防火指揮部設總指揮、副總指揮??傊笓]由自治旗旗長擔任。
自治旗森林防火指揮部履行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第七條所列各項職責。
第九條在大楊樹鎮(zhèn)設立自治旗森林防火分指揮部。自治旗森林防火分指揮部負責大興安嶺農工商聯合公司、大興安嶺農場管理局和大楊樹鎮(zhèn)、烏魯布鐵鎮(zhèn)、宜里鎮(zhèn)、古里鄉(xiāng)、訥爾克氣鄉(xiāng)的森林防火工作。自治旗森林防火分指揮部的總指揮由自治旗主管森林防火的副旗長擔任。
第十條各林業(yè)局與所在鄉(xiāng)(鎮(zhèn))聯合設立地區(qū)性森林防火指揮部,總指揮由林業(yè)局局長擔任;各鄉(xiāng)(鎮(zhèn))設立本鄉(xiāng)(鎮(zhèn))森林防火指揮部,總指揮由各鄉(xiāng)(鎮(zhèn))長擔任。
托扎敏鄉(xiāng)防火責任區(qū)由吉文地區(qū)森林防火指揮部領導,溫庫圖鄉(xiāng)防火責任區(qū)由畢拉河地區(qū)森林防火指揮部領導。
第十一條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負責森林防火日常工作。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的職責,由其指揮部確定。
第十二條與林業(yè)局施業(yè)區(qū)毗鄰的地方,由有關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牽頭,建立聯防組織,劃定聯防區(qū)域,建立聯防制度,落實聯防措施。聯防組織要堅持“自防為主,互防互救”的原則。遇有火警、火災,聯防單位必須積極撲救,不得推諉等待。
第十三條自治旗在森林防火交通要道設立森林防火檢查站,對進入林區(qū)的人員、車輛進行防火檢查。
第十四條各有關單位和部門,應當根據森林防火工作的要求,提供撲火物資、通訊、交通、運輸、后勤保障服務。氣象部門要及時做出森林火險天氣監(jiān)測預報,廣播電視等部門要加強防火宣傳并及時發(fā)布森林火險天氣預報和高火險天氣警報。
第十五條由森林防火指揮部組織,在林區(qū)鐵路兩側,各打寬50米以上的防火隔離帶,在林內和森林邊緣的生產作業(yè)點、村(屯)、倉庫、楞場、油庫等地的四周或者靠林緣一側,打寬100米以上防火隔離帶。
第十六條每年3月15日至6月15日為春季森林防火期,9月15日至11月15日為秋季森林防火期;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為春季森林防火戒嚴期,10月1日至11月5日為秋季森林防火戒嚴期。
根據森林防火實際需要,自治旗人民政府可以決定提前進入或者推遲結束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防火戒嚴期。
進入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防火戒嚴期之前,自治旗人民政府要分別發(fā)布森林防火令和森林防火戒嚴令。
第十七條森林防火期內,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領導必須堅持晝夜值班,各村(屯)必須堅持由青壯年村民晝夜值班。森林防火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盡職盡責,不得擅離職守。
第十八條森林防火期內,禁止任何人擅自進入林區(qū)。個人確需進入林區(qū),要持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到當地森林防火指揮部申領防火通行證;因生產和工作確需進入林區(qū)的單位,要持單位證明,經自治旗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自治旗人民政府授權的森林防火指揮部批準,簽訂防火責任狀,領取防火通行證。
第十九條森林防火期內,各有關單位、村民委員會、森林防火組織,要對癡呆傻人員、精神病患者和未成年人實行監(jiān)護責任制。
第二十條森林防火期內,林區(qū)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農牧場經營者雇用季節(jié)性生產人員,須向地方公安機關和森林防火組織申報,經審核批準后,方可雇用。
第二十一條森林防火期內,在林區(qū)禁止下列行為:
(一)野外吸煙;
?。ǘ┥蠅灍?、燒香等;
?。ㄈ┮巴庥没鹫彰?、取暖、野炊;
?。ㄋ模┗疖?、汽車司乘人員和乘客向車外拋扔煙頭等火種;
?。ㄎ澹┛赡芤鸹馂牡钠渌没鹦袨?。
第二十二條森林防火期內,因生產或者打燒防火隔離帶需要野外用火的,必須經當地森林防火指揮部審核,報自治旗森林防火指揮部批準,并遵守野外用火的各項規(guī)定方可實施。
對施工爆破、實彈演習、燒茬地等,適用前款規(guī)定,并需預先通知毗鄰地區(qū)。
第二十三條森林防火期內,在林區(qū)行駛的鐵路蒸汽機車和其他機動車輛,以及各種農業(yè)、牧業(yè)、林業(yè)生產作業(yè)機械,必須安裝防火裝置,防止噴火、漏火。鐵路機車應當在指定車站清爐,并注意涼瓦,防止閘瓦脫落引起火災。
第二十四條森林防火期內,五級風以上高火險天氣,在林區(qū)禁止一切家火和野外用火。
第二十五條森林防火期內,自治旗實行森林防火保證抵押金制度。森林防火期內進入林區(qū)從事野外生產作業(yè)的單位、個人和在林區(qū)的各類農牧場,必須按規(guī)定交納森林防火保證抵押金。對沒有發(fā)生火警的,退回全部森林防火保證抵押金;對發(fā)生火警的,扣留全部森林防火保證抵押金。
森林防火保證抵押金由鄉(xiāng)(鎮(zhèn))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自治旗人民政府委托的地區(qū)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收繳、保管。被扣留的森林防火保證抵押金一律上繳自治旗森林防火指揮部,??钣糜谏只馂牡念A防、撲救及表彰獎勵預防、撲救森林火災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
森林防火保證抵押金標準,由自治旗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火警必須立即撲救,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報告。
第二十七條森林防火指揮部接到火警報告后,必須立即下達撲火命令,組織人員撲救,并向上級森林防火指揮部報告。
接到撲火命令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時到達指定地點參加撲救,不得推諉或者拖延。
撲滅火災后,對火災現場必須全面檢查,清理余火,經現場指揮部檢查驗收,上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批準后,撲火隊伍方可撤離。
第二十八條自治旗依法實行火警火災報告、統(tǒng)計制度。自治旗火警火災報告、統(tǒng)計制度由自治旗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第五章有關規(guī)定制定。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下列行為,按相應規(guī)定予以處罰:
?。ㄒ唬┻`反本條例第十三條和第十八條規(guī)定,擅自進入林區(qū)的,處以50元至100元罰款,從事林副業(yè)生產的,沒收林副產品;
?。ǘ┻`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擅自雇用人員的,處以1000元至2000元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尚未引起火災的,處以100元至500元罰款;
?。ㄋ模┻`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擅自用火,尚未引起火災的,處以1000元至5000元罰款;對雖經批準,但違反野外用火規(guī)定的,尚未引起火災的,處以500元至1000元罰款;
?。ㄎ澹`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持有野外用火許可證,尚未引起火災的,處以500元至1000元罰款;對無野外用火許可證,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尚未引起火災的,處以1000元至5000元罰款;
?。┻`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不服從撲火命令、不聽從指揮或者延誤撲火時機的,對個人處以100元至10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5000元至10000元罰款;
?。ㄆ撸ζ茐姆阑鹪O備設施和標志的,責令賠償,并處以100元至500元罰款;
對有前款所列行為的公職人員還可以視情節(jié)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由自治旗人民政府委托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執(zhí)行;違反治安管理條例的,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一條森林防火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循私枉法、營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